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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反补贴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欧盟产品入库之日起开始进口相关产品。简称被调查产品)。调查机构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初步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决定T调查机构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乳制品行业受到重大损害,且补贴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实施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进口经营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人民替代品的广告价为基础向中华民国公司的广告价缴纳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本初步决定中提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英文名称:一些乳制品。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新鲜奶酪(包括乳清干酪)和凝乳、再加工奶酪(无论是否磨碎)、蓝纹奶酪和其他由隆迪青霉生产的质感奶酪,其他未列名的非浓缩糖或其他甜味物质的奶酪、牛奶和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主要用途:主要直接或加工后作为食品供人食用。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三、临时反补贴征收办法 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进口经营者应当根据广告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本初步决定确定的各企业从价补贴标准。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照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应税价格从价征收。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例。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按照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征收,其中包括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